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3民初57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望(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万兴路西侧民俗文化创业园2栋11、12、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富川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富川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2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