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3民初57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望(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万兴路西侧民俗文化创业园2栋11、12、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富川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富川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2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