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2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万兴路西侧民俗文化创业园2栋11、12、13号房。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扶贫生态移民与千亿园区建设结合工程(一期)项目7#楼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利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