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6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树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来,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茹,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翔,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6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猎德污水厂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所诉请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一)猎德污水厂主张巨额违约金,但却并未证明其遭受损失,其诉请于法无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虽然猎德污水厂认为涉案合同金额较大,但其所主张的违约金高达近七百万元,如猎德污水厂并未遭受损失或仅存在极小金额的损失,则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并不合理。猎德污水厂难以举证其遭受损失,故前述高额违约金对海滔公司明显过高,显失公平。(二)猎德污水厂处于市场强势地位,海滔公司不得不接受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双方所签订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脱水污泥(含水率80%)处理处置服务合同》虽约定猎德污水厂有权要求海滔公司按“上月乙方处置甲方及招标文件中包含的而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辖下污水厂污泥的合计服务费用”以及高达100万元的违约金,但由于猎德污水厂所在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负责广州市中心城区及从化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营及资产经营的统一管理,在广州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中处于垄断的强势地位,尽管海滔公司认为违约金条款不合理,但如海滔公司要开展污水处理业务,仍必须接受巨额的违约金条款。二、猎德污水厂尚拖欠海滔公司多笔污泥处置费,其违约在先,不应再要求海滔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猎德污水厂目前尚拖欠海滔公司2018年2、3、4月的污泥处置费共计11985651.9元,以及双方在2017年1月至3月间的应急污泥处置费5853595.5元,前述费用合计17839247.4元,猎德污水厂至今未予支付。猎德污水厂自身尚违约在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所欠付海滔公司的款项数额巨大。在此情形下,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猎德污水厂更不应再要求海滔公司支付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另补充,1.根据海滔公司与猎德污水厂总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本案跟另外七起案件实际上是通过招标投标行为分别订立的八份合同,但是本质上是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还有七个案子,其中有六份已经在本院经判决承担了相应的违约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考虑这个因素,不能因为一个合同法律关系,重复要求海滔公司承担高额的违约金。2.由于涉案的合同涉嫌刑事犯罪,目前相关的刑事案件也在本院进行审理,尚未定案,鉴于该刑事案件跟本案最终的定性有较大的关系,海滔公司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猎德污水厂辩称,(一)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合法合理。1.涉案合同提前终止系因海滔公司倾倒污泥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海滔公司对于合同终止具有重大过错。2.本合同的履行具有公益性,关系到市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海滔公司理应确保在整个合同期内具备履行能力,海滔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3.污泥无法及时外运对猎德污水厂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猎德污水厂被迫暂停一条生产线用于存放污泥。4.猎德污水厂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污泥未能外运导致污泥浓度高,为保证出水达标,避免减产和污水溢流等环境事故,必需加大药剂投放,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行,必然造成设备损耗、维修、能耗以及药剂的增加。5.涉案合同标的超过1.8亿,海滔公司已收取服务费近6000万元,因此一审判决的违约金与合同履行情况是匹配的。(二)海滔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违约责任。1.涉案合同系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条款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已公开发布,海滔公司在投标前已知晓,若海滔公司认为违约金条款不合理,完全可以选择不参与投标。且合同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区分了不同的违约金数额,违约责任条款合理。2.海滔公司既然选择投标,其投标行为是向猎德污水厂发出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表明其对违约金是认可和接受的。因此,海滔公司在中标后才提出“违约金条款不合理”,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也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三)猎德污水厂不存在违约行为。1.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污泥处置费的支付时间为收到海滔公司开具的发票后50个工作日后、60个工作日内,而海滔公司已于2018年4月23日,即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已被责令停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因此,海滔公司称猎德污水厂违约在先不成立。2.海滔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于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污泥处置费需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定,因此,猎德污水厂未支付费用不构成违约。3.2017年1月-3月的应急处置费与本案无关,且依据《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泥应急处理处置服务项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4款,处置费应根据审价报告多退少补。根据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污泥处置单位成本和运输单价均低于合同约定的暂定价,因此,猎德污水厂不仅无需支付费用,海滔公司还应返还差额部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猎德污水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猎德污水厂与海滔公司签订的穗净水猎德合170420号《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脱水污泥(含水率80%)处理处置服务合同》;2.海滔公司向猎德污水厂支付违约金680084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27日,猎德污水厂(甲方)与海滔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脱水污泥(含水率80%)处理处置服务合同》,主要约定:1.从本合同生效日起,乙方保证将甲方每天提供的脱水污泥运输至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塘美永和污水厂内,并利用乙方自身企业的设备,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污泥处理工艺和最终处置要求(附件1)处理处置脱水污泥。2.乙方在运输污泥途中或在处理处置污泥的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跌落、泄露、偷排、臭气污染、另地倾倒和丢弃、已到场污泥不按约定工艺处置等情形,由此造成各项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因此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索赔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有责任如实向甲方报告所发生的事件,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取证。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3.乙方须保证以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脱水污泥处置量不少于400吨/日,为甲方及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辖下污水厂提供脱水污泥处理处置服务并保证满足甲方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的调配要求。乙方处理处置甲方脱水污泥综合价格为414元/吨(该综合价格包括污泥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最综处置服务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等成本以及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成本)。当月支付费用=广州市固体废物GIS系统当月确认量×脱水污泥综合处置单价。4.乙方每月处置甲方及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辖下污水厂脱水污泥的合计日平均处置量不能达到投标承诺函的污泥处置量(除甲方原因外),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当月污泥处置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上月乙方处置甲方及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辖下污水厂污泥的合计服务费用)。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或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含HY06)或相关行政批复、资质证明等中明确的处理处置能力(处置量、处置资质等)、处理处置地点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自乙方变更或违反之日起所接收的脱水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或要求退还该部分的处理处置费用,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不仅有权停止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载明:处理设施地址为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塘美村永和污水处理厂内。
脱水污泥(含水率80%)处置量确认表显示:海滔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共接收处置猎德污水厂污泥14011.71吨;海滔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共接收处置猎德污水厂污泥4938.21吨。2018年4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增环罚告(2018)212号《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海滔公司从事城镇生活污水、服装洗漂印染废水处理以及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城镇生活污水污泥,主要承接处置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污泥,2018年4月8日,该局执法检查发现,海滔公司出厂的营养土(由生活污泥发酵制成)在4月1日凌晨被购用者邹某通过货车运输到永宁街碧桂园旁工地实施倾倒、丢弃。该局拟对海滔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0元。庭审中,猎德污水厂称2018年3月份海滔公司共处置污泥14011.71吨,按每吨414元计算,2018年3月份的处置污泥费用为5800847元。海滔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完全停止接收污泥,海滔公司应向其厂额外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海滔公司一共应向其厂支付违约金6800847元。
庭审中,海滔公司称其公司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并确认其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完全停止接收猎德污水厂的污泥。但称猎德污水厂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关于污泥处置量,因其公司已被公安机关调查,相关资料已被公安机关收取,无法核实。
庭审中,猎德污水厂称案涉合同标的额共1.8亿元,约定的违约金与海滔公司的收益是匹配的,且其厂为公益性质的生产单位,海滔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其厂利益且亦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厂为处置污泥,已停止一条生产线存放污泥,并且为达到排放的标准,只能增加其他生产线的生产负荷,其厂认为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猎德污水厂主张解除案涉合同,海滔公司在庭上表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约定:“乙方每月处置甲方及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辖下污水厂脱水污泥的合计日平均处置量不能达到投标承诺函的污泥处置量(除甲方原因外),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当月污泥处置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上月乙方处置甲方及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辖下污水厂污泥的合计服务费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不仅有权停止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海滔公司确认其于2018年4月23日停止接收污泥,实际上海滔公司已无法完成双方约定的日处置污泥量,虽海滔公司对污泥处置量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猎德污水厂要求海滔公司支付违约金5800847元(14011.71吨×414元/吨)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且因海滔公司违法倾倒、丢弃污泥,导致案涉合同提前终止,海滔公司的主观过错大,猎德污水厂主张海滔公司支付1000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与海滔公司的主观过错相匹配,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猎德污水厂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故对于海滔公司辩称违约金主张过高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判决:一、解除猎德污水厂与海滔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脱水污泥(含水率80%)处理处置服务合同》;二、海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猎德污水厂支付违约金5800847元;三、海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猎德污水厂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410元,由海滔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23日穗检公二刑诉〔2019〕120号起诉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海滔公司取得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产生污泥(80%含水量)的治理资质,开始接收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生产,生产经营能力为200吨/天。2015年,海滔公司申请扩大生产线,经环评通过后,将生产经营能力扩大至900吨/天,并开始接收广州、深圳两地包括猎德污水厂等50家污水处理厂的生产污泥。在与广州各污水处理厂相关合同中,均约定将污泥生产制成有机肥;……被告单位海滔公司及被告人徐某、徐树标,明知不会将接收的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全流程处理制成有机肥,仍以被告单位海滔公司的名义与各污水处理厂或其上级管理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并从2016年开始,将接收的污泥仅作压滤脱水处理即倾倒。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间,被告单位海滔公司接收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共计490904.03吨,扣除运往其它公司处理的污泥,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污泥共计有483411吨,被告单位海滔公司以上述方法骗取50家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74260964.2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海滔公司、被告人徐树标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不履行合同的真相,并骗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对价,骗取合同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本案猎德污水厂依据服务合同起诉要求海滔公司支付违约金,而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查明的事实,海滔公司已涉嫌合同诈骗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与本案审查的事实属同一事实,则本案属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猎德污水厂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66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410元,退还被上诉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上诉人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练长仁
审判员  刘革花
审判员  曹佑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郭炜丹
黄树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