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5116号
原告: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黄沙头村方中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徐树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北台松溪路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阮庆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龄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就有关争议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67元,由原告广州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简淦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