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军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9号(A、B栋裙楼)412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小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团,广州小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审第三人:河北环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36号联盟小区西厢园5-5-1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军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河北环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军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