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3财保135号
申请人: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大街230号东海国际一区28A。
法定代表人:魏国池,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599号B-3-9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光,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河北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被申请人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