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和陵园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田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与陵园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金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魁,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子勇
审判员 温永国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达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