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和陵园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田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与陵园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金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魁,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在哪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子勇

审判员  温永国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达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