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728民初133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