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5579号
原告: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正直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新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