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英杰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10068号
原告:金华市英杰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利学楼5-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英杰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英杰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5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