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6818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晓平
书记员 徐秀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