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8号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姚以达,总经理。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世纪金源商务中心7A。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