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6301号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姚以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佳,女,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经理助理,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科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科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郑毅
书 记 员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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