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7543号
申请执行人: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2645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300元、质保金14000元、违约金6800元、案件受理费603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3300元、质保金14000元、违约金6800元、案件受理费603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