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捷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捷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综合保税区丸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91民初2584号
原告:山东新捷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综合保税区丸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新捷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捷迈公司)与被告济南综合保税区丸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光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捷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丸光商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捷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丸光商贸公司立即偿还新捷迈公司设备款45680元;2.丸光商贸公司向新捷迈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969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3.丸光商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新捷迈公司、丸光商贸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办公设备合同》。丸光商贸公司从新捷迈公司处购买相应的办公设备。合同签订后,新捷迈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现虽经新捷迈公司多次要求丸光商贸公司支付设备款,但丸光商贸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仍未能予以偿还。新捷迈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丸光商贸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新捷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对合法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新捷迈公司诉称及举证,本院认定如下:一、2015年10月9日,新捷迈公司(卖方)与丸光商贸公司(买方)签订《办公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标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价款。丸光商贸公司向新捷迈公司购买联想启天4550电脑6台、台式电脑4台、HP1108打印机3台、富士施乐1810CPSNW复印机1台,上述设备款共计45680元(含17%增值税)。合同约定了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买方需付合同全款给卖方,金额大写:肆万伍仟陆佰捌拾圆整;卖方同时给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捷迈公司的岳雅男、丸光商贸公司李欣作为签约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二、2015年12月16日,新捷迈公司向丸光商贸公司出具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总计为45900元。新捷迈公司述称,上述金额除合同约定的金额45680元外,还有220元是两台路由器的价款。三、2015年10月10日,新捷迈公司出具山东新捷迈销售出库单一份,该出库单上载明的商品名称与《办公设备合同》上载明的标的名称相一致。该出库单上载明收货人签字为“刘文通”。四、电话号码为1861551****的机主为签约代表李欣。2016年12月19日,新捷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华与李欣进行了通话,李欣认可尚欠新捷迈公司不到30万元。其中,本案涉及标的为45680元,新捷迈公司就剩余的款项的另行在我院提起了诉讼。五、在庭审过程中,新捷迈公司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456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丸光商贸公司应付款日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计2969元。
本院认为,新捷迈公司与丸光商贸公司签订的《办公设备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新捷迈公司已依约向丸光商贸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办公设备及增值税发票,丸光商贸公司理应向新捷迈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而丸光商贸公司至今仍欠新捷迈公司设备款45680元,已构成违约。故新捷迈公司要求丸光商贸公司付清设备款4568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捷迈公司要求丸光商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丸光商贸公司虽未及时足额向新捷迈公司支付货款,但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故新捷迈公司要求丸光商贸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综合保税区丸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捷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4568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新捷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被告济南综合保税区丸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猛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