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004财保3号
申请人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提供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金色喀秋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高压计量箱一台、800Kva变压器一台、高压柜三台,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