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521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立营,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远,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布乡政府干部。
被告: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侨办事处振兴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负责人,住阳谷县。
原告***与被告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布乡政府)、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布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远、被告东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9860.0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7日6时40分许,***驾驶无号牌特种作业车沿阳大路赵庄村内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向西转弯时,与对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受伤。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大布乡政府答辩,大布乡政府与东灿公司是2017年9月7日签订了《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环卫车辆和保洁员的保险由乙方东灿负责办理,如保洁员工造成意外伤害或环卫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东灿公司全权负责,甲方大布乡政府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东灿公司承担。
东灿公司答辩,事故属实,同意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确认***所诉发生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后,***被送往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31049.53元;后转入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38734.29元;出院后,在阳谷县中医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296.20元;***共花费医疗费70080.02元,其中东灿公司垫付医疗费40200元。***复印病历花费163元。***受伤后,由***(系***之妻)、***(系***之子)护理,**英系农村居民,***在阳谷县经营阳谷县安乐镇俊雷烩面馆,从事餐饮行业。***主张在住院期间***、贺二元护理19天,支出护理费8140元。
根据***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441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伤致多发脑挫裂伤,左侧颞叶脑内血肿,经治疗后影像检查左侧额颞叶遗留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误工期限240天;护理期限120天,住院期间(31天)护理人数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1人;营养期限120天。”***支出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系***之母),女,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育有四名子女。***系***的被抚养人。
再查,肇事车辆无号牌特种作业车的所有人为大布乡政府,2017年9月7日,大布乡政府与东灿公司签订了《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环卫车辆和保洁人员的保险由东灿公司负责办理,如保洁人员造成意外人身伤害或环卫车辆出现安全事故,由东灿公司全权负责。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由东灿公司承包管理、经营、使用。***系东灿公司雇佣的特种作业车辆驾驶员。肇事车辆无号牌特种作业车未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聊衡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441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虽向法院提交了护理人员***、贺二元的身份证复印件、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家政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家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护理费发票,但未提交两位护理人员的相关护理资质证明、陪护服务合同、护理人员与富康家政服务中心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故***主张因***、贺二元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诉求不应予支持。
对***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医疗费7004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6740元、护理费19029.45元、残疾赔偿金302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92.75元、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病历复印费132.5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54509.22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系东灿公司雇佣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东灿公司应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大布乡政府与东灿公司约定,车辆的保险由东灿公司负责办理,东灿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东灿公司按照***的事故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509.22元,东灿公司已赔偿40200元,东灿公司还应赔偿***114309元(精确到个位)。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病历复印费、鉴定费共计114309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入阳谷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谷支行,账号:15×××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承担125元,由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72元(***已预交,由阳谷东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田军
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