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1154号
申请人: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街39号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孟必会,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1幢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渝0108财保424号及(2019)渝0108执保1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经(2019)川0191民初111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故申请人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账号为31×××61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海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