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09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1幢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何开训,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第三人:向大伍,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何开训、向大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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