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66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1幢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向大伍,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1幢8层6号。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1幢8层6号。
原告***与被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大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毛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