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民初10120号
原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9号1幢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49415480。
法定代表人:杨剑。
被告:重庆云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2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449210A。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
被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曾用名高志权),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诸彦春,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云易通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彦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正旋基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航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