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工程治理有限公司

重庆环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工程治理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特283号
申请人:重庆环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工程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曾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重庆环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工程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投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投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1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工作期间未履行岗位职责,给环投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扣除其岗位工资;2.环投公司已代***缴纳2019年2月、3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费用共计1330元,该费用应从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14455元中扣减。
***辩称:仲裁裁决结果正确,环投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环投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北劳人仲案字(2019)第1251号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年2月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9600元、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4855元,共计14455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于2017年11月6日入职环投公司,担任项目副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在入职后填写《承诺书》载明,***承诺“因个人原因(不在劳动合同期满、项目结束或年末时间)需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我自觉愿意放弃绩效奖金、项目奖金等其他未兑现的奖金,并愿意承担因离职导致的相关损失。”***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5600元、绩效奖金2400元构成。环投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工资。2019年3月12日,***填写《员工离职审批单》,填写的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于2019年3月15日交接完工作后停止工作。
本案审理中,环投公司陈述,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书。***陈述,在履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如果环投公司确实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其愿意据实扣除。
本院认为,环投公司主张***在工作期间未履行岗位职责,应当扣除岗位工资,但并未对此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此外,环投公司还主张其代***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应从***工资中扣除,鉴于***在本案审理中认可如果环投公司确实为其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费用,其愿意在履行仲裁裁决时据实扣除,故该问题可在原仲裁裁决书执行过程中予以解决,并不必然导致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环投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环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工程治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环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工程治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