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和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787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侗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再永,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湖北嘉和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与金凤大道交叉路口南侧恩施州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U52951。
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宣恩县永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宣恩县万寨乡凉风村**信用代码91422825MA493CQ662。
法定代表人:毛家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宣恩县万寨乡中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宣恩县万寨乡中台村**信用代码54422825737900804W。
法定代表人:姚恩慧,该村村长。
被告:宣恩县万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宣恩县万寨乡和平路**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4055A。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乡乡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嘉和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永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万寨乡中台村村民委员会、宣恩县万寨乡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苏学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璞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