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08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