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3040号
原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