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城御府项目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财保17号
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女,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城御府项目部,营业场所湖南省桂阳县**街道迎宾路大市场2栋202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街道迎宾路(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城御府项目部、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为PZPP2243011321000000002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城御府项目部、桂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