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312号
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新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30113030000000512)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