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659号
山东德风广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山东德风广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466597.71元,开户行、账户:1.南京银行江南大厦支行、016701202****2842,实际冻结780722.11元;2.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路支行、210210151910****4455,实际冻结248725.04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