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6593号之三
申请人: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申请人: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状状、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659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查封申请人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65,326.86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本案已被驳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价值1,365,326.8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月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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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