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482号
广西雄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雄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冻结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工行;华夏)存款311859元,实际冻结8418.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