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100号华清园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4642904Y。

法定代表人:朱沈宁。

原告***与被告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子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笑云

书 记 员 陆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