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2169号 ****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5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款项17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一审和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差额16898元、申请执行费200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查询不动产、土地、车管所、公积金及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在金融机构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2025913.17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内。该款项扣除执行费20069元后余款2005844.17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5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5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