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3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立存,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被告:王剑,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百神庙镇百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0NAJ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诉被告***、***、王剑、安徽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因需做重新鉴定,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计2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