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超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晓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财保132号
申请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鲍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2460889U。
法定代表人:周维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百神庙镇百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0NAJ3L。
法定代表人:束学奎,执行董事。
申请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42)存款2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N2839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42)存款25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2839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以上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戚应豪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