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503执16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六安永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5幢13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NN134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明东路与新河西路交叉口徽盐湖公馆11栋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YDXD85。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经理。
被执行人:文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文俊所属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后流拍。2021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到局表示不愿意接收被执行人文俊的以上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在该案执行中,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进行了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资金信息;3、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但无车辆下落信息,未能实施扣押;4、已对涉及被执行人安徽恒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标的款735003.05元已执行到位,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扣划了被执行人文俊银行存款92445.24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6、将被执行人文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