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539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绿园小区B区2栋1层4号门。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被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