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539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绿园小区B区2栋1层4号门。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被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