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永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K4ER1R。
法定代表人:代秀炳。
委托代理人:刘书林,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交通路万兴花园C区D组团(格林小镇)6幢1单元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6END47。
法定代表人:廖晓龙,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5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受理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1503民初933号之一民事裁定和(2020)川1503执保222号协助执行通知、本院(2021)川1503执5号执行裁定和(2021)川1503执5号协助执行通知对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溪区财政局的应收款项84828元的冻结、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