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民初4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泥南社区西街37-38号。
法定代表人:廖晓龙,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