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庆林村。
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交通路万兴花园C区D组团(格林小镇)6幢1单元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6END47。
法定代表人:廖晓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以(2020)川1503民初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的应收款项38859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1503民初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南溪区财政局的应收款项38859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