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永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K4ER1R。 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交通路万兴花园C区D组团(格林小镇)6幢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6END4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5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7964.00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5.00元,执行费331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03执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1月8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 我院已扣划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资金145564.00元,收取执行费3319.00元,剩余142245.00元已发放给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东升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已向财政局提取冻结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项84828.00元,但此笔款项财政局正在审计当中,待财政局审计结束后再将此笔款项转至我院账户。 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现场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