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643号
原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83X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镇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5734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益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被告**约定***、***借用原告资质在芜湖市范围内承揽工程,自负盈亏、负责承担税赋及损失、违约支付违约金等。被告***、***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原告被追缴税务等处罚。请求被告支付损失及违约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失及违约金等,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芜湖市弋江区,本案应由你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金 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