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澳华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财保4号 申请人: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8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澳华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双溪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PH24F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澳华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书面请求对被申请人澳华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72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冻结澳华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000××××0075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000元)。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1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澳华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澳华新材料(宣城)有限公司所有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2000××××0075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120元,由申请人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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