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建筑劳务服务部、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643号 原告:宣城市***建筑劳务服务部,经营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路以南贝林阳江港湾雅苑16幢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TPG5M91。 经营者:***,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环城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8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建筑劳务服务部与被告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3月6日,原告宣城市***建筑劳务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宣城市***建筑劳务服务部变更其诉请标的额为75.712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建筑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71元,减半收取计5685.5元,由原告宣城市***建筑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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