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3285号
原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正奇金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05596。
法定代表人:张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中禾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与振兴路交口东北角加侨悦山城****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JXB9B。
法定代表人:秦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禾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中禾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