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何氏电动工具维修部与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845号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1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何傅发。

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张俊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诉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葛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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