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845号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桃源路西方兴园1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何傅发。
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张俊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诉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动工具维修部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