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31执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5月19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0559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2#12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5××××329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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