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宋先广与肖丰收、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5112号
原告:宋先广,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肖丰收,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正奇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原告宋先广与被告肖丰收、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宋先广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丰收、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先广在宣判前提出撤回对被告肖丰收、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先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宋先广负担。
审判员  王效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志博
书记员张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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