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国杰与王涛、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69号

原告:董国杰,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宝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05596。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华,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38346C。

法定代表人:雍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国杰与被告王涛、安徽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董国杰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国杰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国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国杰负担。

审 判 长  高 帅

人民陪审员  许永前

人民陪审员  张长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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