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314号
原告:上***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