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30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金,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附****。
法定代表人:苟伟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都承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 鹏
人民陪审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欧高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嘉苇